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购销新形势, 加强粮油购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粮油购销行为,根据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购销经营部是粮油购销的主要组织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公司经营目标计划,负责制订粮油购销计划和购销方案,调查了解市场,公示公司收购方案、收购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 第三条 购销经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购销网络,采取分片负责的形式,建立片区粮食购销网点,购建长期稳定的购销渠道。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探索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开展订单种植、订单收购和订单加工业务,拓展粮油购销业务,提升粮油购销经营效益。 第四条 本地粮油收获上市时,购销经营分片区组织购销人员要充分了解本地粮油种植、收获情况及商品化情况,详细了解粮食收购价格并做好询价记录。购销经营部拟定当年粮食收购计划和收购政策,由总经理召集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召开收购专题会议,讨论议定当期粮食收购计划、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区间等收购政策,报公司党总支决议后执行。收购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收购政策需要调整时,由购销部拟定调整方案,分管负责人召集购销、仓储、财务、监事等部门审定后报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五条 收购政策确定后由购销经营部通过电话、短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向购销网点宣传当年收购政策,并在收购现场、公司宣传栏等处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信息。收购政策调整后要及时公示,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地粮食收购原则上实行仓门收购,由售粮农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或粮食经纪人运到仓门按程序收购。特殊情况需要设点收购时,需要经验丰富的保管员驻点收购,现场采取快速检验设备进行初步质量检验,初检合格方可收购。设点收购调运入库必须按照入库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综合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单独储存、单独处理。 第七条 批量粮食采购,原则上由购销经营部根据采购计划、粮食市场行情,按照购销专题会议决定的采购方案在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挂网竞价采购,竞价采购不成功,可根据行情适当调整采购价格、质量标准等采购条件,边续三次竞价采购不成功,可以由购销经营部联系省内外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生产合作社和粮食经纪人进行线下采购。 第八条 采取线下采购的,先由购销人员对计划采购区域的粮源情况、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对拟采购粮食抽样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特别是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后制订采购方案,报购销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涉及金额较大、与购销专题会议议定收购政策变动较大的需报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会议决策后,按党总支会议决定执行。 第九条 粮食入库程序:运粮车辆到库后先进行报岗,录入粮源信息,再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符合收购入库质量标准再进行过磅称重,再到收购仓库入库,入库完毕称重皮重,核算数量,打印磅单,由当仓保管员填制入库凭证。 第十条 收购入库粮食必须逐车综合扦样进行水份、杂质、脂肪酸值等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必须告知售粮人,并按检验结果确定收购等级,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第十一条 不符合收购入库标准的处理程序 (一)水份超标的处理:粮食检验水分超过国家标准,但通过通风等储粮手段整理后可以安全储存,且在收购专题会议议定的收购水分标准内,可以收购入库,但需逐车统计,作为收购水分减量补库依据;检验水分超过专题会议议定的收购水分标准的必须扣量,按照每超0.5%,扣0.75%的标准扣量。超标水份的收购数量由保管员、仓储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本着满足粮食安全储存、综合抽样验收合格为原则,视粮食来源情况组织收购入库。 (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与售粮人协议作价收购,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将收购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置。若售粮人不同意交售,执意运走的,检验人员要及时将超标粮食情况上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收购处置由检验人员、当仓保管员、购销人员、仓储分管负责人等共同签署意见,避免收“人情粮”“关系粮”,确保收购储存粮食质量良好。 第十二条 收购粮款支付 (一)售粮人凭仓储保管员开具的入库凭证在财务部办理款项结算业务。原则上粮食收购款全部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售粮农户确实需要现金的,可以现金支付。粮食收购款必须及时结付,不得拖欠,非工作日,银行转账不能及时到账的,必须征得售粮人同意,工作日及时结付;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合同采购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账支付和货款结算,需销售方提供税务销售发票。 (三)收购款支付票据及程序:财务部统计人员凭收购入库凭证和售粮人身份证明填制收购税务发票;粮食经纪人集中交售粮食,需要提供售粮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售粮委托书,由统计人员根据委托书填制收购发票,如无售粮委托,经纪人需提供销售发票;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组织集中交售,按税务规定提供销售发票。财务部填制或取得税务票据后按当前收购政策划价,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签后交银行会计转账付款,或交出纳支付现金。集中采购大额资金支付,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购销经营部根据入库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经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粮食水杂减量补库:鉴于粮食收购入库水杂超标较为普遍的新形势,为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在即将完成整仓粮食收购时要根据入库统计超水杂情况安排补库。根据入库统计的水杂超过标准的粮食入库总量数量,减除已扣水杂量,按排补库数量。补库数量在保管和统计账簿单独登记,不计入保管总账和统计总账,财务账务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粮食出仓后先核减补库数量再核算保管损耗。 第十四条 政策性粮食轮换销售严格按照指令计划进行,指令文件明确销售方式的按文件要求执行,未明确销售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全部在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挂网竞价或挂牌销售,或者在巴中市发改委、巴中市国资委、集团公司及公司门户网站公示后自主组织竞价销售。 第十五条 购销经营部负责粮食销售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根据公司粮食销售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预估销售价格,编制销售预案,销售预案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形成正式报告,报党总支研究后实施。 第十六条 销售方案的调整。采取网上竞价销售方式未成交时,购销经营部再次进行充分询价和市场行情调查,需要调低销售价格时,形成调价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报董事长审批调价,重新进行挂网竞价销售。边续网上竞价销售三次均未成交时,可由购销经营部联系客户线下交易,线下交易价格与最后一次网上竞拍价格相同的,由购销经营部拟定销售合同,董事长签署后执行。线下协商交易价格低于网上竞拍价格时,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后报党总支会议决议。 采取网上挂牌销售时,连续挂牌销售1个月均未成交,购销经营部应启动调价程序,调整挂牌销售价格。市场销售价格有上涨趋势时,购销经营部要及时调高挂牌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 粮食销售要在销售公告中明确是否执行水杂增减量和出库费收取政策。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出库政策执行,不得违规额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设置出库障碍。 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应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组织销售的交易机构。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九条 粮食销售必须签订销售合同,粮食交易网上销售,按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进行,自主进行的竞价销售或线下销售合同按会议议定的销售方案由购销经营部拟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条 销售实行先款后货,不得签订赊销合同。货款到账后,由财务统计人员填制出库通知,仓储部根据出库通知组织发货。 第二十一条 出库完毕,仓储部保管员整理粮食出入库记录、通风检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据实填制粮食保管损溢报告单。粮食损耗数量在保管正常损耗和水份自然减量标准内,由保管员、仓储部经理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按会计制度处理。超定额损耗由仓储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处理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党总支会议研究,按党总支会议决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粮食调运是指国家政策性粮食调入调出,购销经营部负责按照调运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调运粮食数量、质量管控按照相关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购销档案的归集整理。购销经营部负责归集整理粮食采购环节、销售环节市场价格调查记录、价格决策记录、价格质量执行通知等原始记录。仓储部负责粮食归集入库凭证、入库及储存检验记录、保管记录、出库记录等。财务统计负责归集粮食收购发票、购销合同、收付款凭据、各项重要决策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购、销环节费用保障。根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粮食出、入库环节保留仓储环节出、入库定额费用,市场零星收购1.00元/吨;调入、移库、销售出库0.50元/吨。在巴中市本地市场组织收购,给予采购人员2.00元/吨的收购环节差旅费用、组织费用,费用包干使用;集中采购、省外采购等不计发包干费用,发生业务费用按照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购销业务人员、调运人员需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购销政策,关注了解市场行情,制订购销方案,为公司提高粮油经营效益提供合理化建议。购销经营部要做好粮食采购、销售任务的分配和完成情况统计、考核工作,将粮食购销任务完成情况与购销人员绩效工资挂钩。购销任务完成情况、实现效益情况作为购销经营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当年粮油购销业务经营效益显著的,可以在绩效分配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