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务接待管理、明确接待标准、规范接待程序,有效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促进党风廉洁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公司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公司除商务招待之外的业务招待活动为公务招待,接待对象为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来访人员。公务招待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务接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四条 接待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节俭,事前申请,分级审批,合理开支”原则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商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行政部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审核与控制,并做好用餐、住宿、用车的管理。
(三)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业务接待费用严格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控制使用。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五条 接待工作应本着既有利于业务交流,又能够节约开支的原则进行,安排宴请要按照“必须和适度”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六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应体现地方特色,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每餐接待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50元/人(含酒水),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的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超过600元/人(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第八条 商务宴请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在商务接待中确需提供公务车辆服务的,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人员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中:一般人员的住宿标准市内及省内除成都以外的其他市州不得超过320元/人·天,成都市内不得超过370元/人·天,省外根据不同地区区分(详见附表1);特别重要人员的住宿标准市内及省内除成都以外的其他市州不得超过430元/人·天,成都市内不得超过470元/人·天,省外根据不同地区区分(详见附表2)个别地区旺季价格上涨较多的,住宿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一般人员住宿标准不得超过700元/人·天,特别重要人员的住宿标准不得超过850元/人·天。具体如下:
附表1:
单位:元/人﹒天
标 准 级 别 |
住宿费 | |||
省 内 | 省外 | 个别地区旺季价格上涨较多 | ||
成都 | 市内(含除成都外的其他市州) | |||
特别重要人员(一般为与市属企业集团本部负责人相当或以上的来宾) | 470 | 430 | 根据不同地区区分(见附表2) | 850 |
一般人员 | 370 | 320 | 根据不同地区区分(见附表2) | 700 |
附表2:
市属国有企业省外商务招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地 区 | 省外商务招待住宿费标准 | |
特别重要的人员(单间) | 一般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北 京 | 650 | 500 |
天 津 | 480 | 380 |
河 北 | 450 | 350 |
山 西 | 480 | 350 |
内蒙古 | 460 | 350 |
辽 宁 | 480 | 350 |
大 连 | 490 | 350 |
吉 林 | 450 | 350 |
黑龙江 | 450 | 350 |
上 海 | 600 | 500 |
江 苏 | 490 | 380 |
浙 江 | 500 | 400 |
安 徽 | 460 | 350 |
福 建 | 480 | 380 |
厦 门 | 500 | 400 |
江 西 | 470 | 350 |
山 东 | 480 | 380 |
青 岛 | 490 | 380 |
河 南 | 480 | 380 |
湖 北 | 480 | 350 |
湖 南 | 450 | 350 |
广 东 | 550 | 450 |
深 圳 | 550 | 450 |
广 西 | 470 | 350 |
海 南 | 500 | 350 |
重 庆 | 480 | 370 |
贵 州 | 470 | 370 |
云 南 | 480 | 380 |
西 藏 | 500 | 350 |
陕 西 | 460 | 350 |
甘 肃 | 470 | 350 |
青 海 | 500 | 350 |
宁 夏 | 470 | 350 |
新 疆 | 480 | 350 |
第十一条 严格遵循预算内开支原则,接待部门事前须填写《商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对象、人数、事由、标准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凭《商务接待审批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因商务招待活动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本着节约从简原则,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第十三条 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持接待审批单和发生费用凭证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凡无接待审批单的,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接待审批手续的,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须向公司董事长说明事由和原因,经同意后实施,事后按要求补办手续。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不准签单、挂账累计结算,执行“一次一结”“一事一结”。
第十六条 各部门接待费报销应提供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和相关公函、文电等,注明接待对象、人数及日期,并附审批后的《商务接待审批单》,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接待票据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后,财务部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查商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报销中出现票据“搭车”、多报、虚报及与接待无关开支等现象,财务部不予报销。招待费用超标,本人又不能说明情况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商务接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异地接待,确因业务需要接待的,必须事前向董事长请示同意后方可发生必要的接待费用,接待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业务接待费用支出违规、超支的部门,将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已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业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