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重要公务活动不受影响,严格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生产经营、接送职工上下班等。 第三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公务车辆日常管理、派车登记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司班子成员在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兴文新区以及巴中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企业办公场所与主城区的连接线的公务出行,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在保障范围外公务活动,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障范围外一般公务出行,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公司公务车辆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活动。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车辆:参加市政相关单位重要会议活动时;参加应急抢险救灾时;处置突发事件时;前往机场接送站时;进行工程项目等业务检查时;参加重要业务接待时;其他符合工作用车条件以及前往非公务用车不便出入的场所时。 第七条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试行。